律师点评:
醉酒驾车追逐致人死亡
赵xx在自家陪朋友饮酒至次日凌晨1点多,早上7点起床后到一路边小店吃早饭,与一陌生人徐某发生争吵。徐某乱骂赵xx后驾车离去,赵xx遂驾驶自己小车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追去。追逐途中,赵xx的车头与路边房屋相碰,并撞上屋前行人邓某,造成车辆和房屋受损、邓某当场死亡。经依法对赵xx血液中乙醇定量检验为:120.8mg/100ml。
肇事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
赵xx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赵xx驾车追逐他人是为了追上对方说理、争吵,追求心理上的平衡,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途中撞死邓某属于过失犯罪,应该按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对危险驾驶的行为进行了定罪归类。该修正案决定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在我国刑法条文上首次对醉驾是否入刑、罪当何名形成了定论,并产生了一个崭新的罪名——危险驾驶罪。同时,“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撞车造成了一人死亡和车辆受损的重大事故,理应按照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处罚,而不能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即使曾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诸如成都孙伟铭酒驾案等系列案例,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也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作出的裁定。该发布稿提出“为了统一裁判标准,依法正确审判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新闻发布稿,在确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时,也着重强调“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这一显著特征,而本案恰恰缺乏这两个要点,不能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只能定为交通肇事罪。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醉酒驾驶本来就是属于非法行为,首先对于这种情况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如果说在追逐的过程中造成了他的死亡这种情况,一般来说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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