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岁的王奇(化名)觉得自己病了,而且得的是一种怪病。每次看见酒瓶,他都有一种拿起来砸向别人的冲动。经过心理咨询,王奇的病根找到了——11岁那年他目睹满脸通红的父亲拿着酒瓶砸向母亲,酒瓶在与母亲的脸部撞击时破裂。时隔几十年,这一幕仍然刻在王奇的脑海里。目睹家暴给王奇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如今他至少需要接受一年的心理治疗。 根据2015年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我国有近9000万个孩子亲眼目睹过亲人间的施暴过程。近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提请审议,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作出细化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也是家暴受害人。
用法律强制力来干预家暴,保护家暴受害者,必要性无需多言。对于将“目睹家暴者”列入“家暴受害者”的立法动态,网友在一致认可的同时,也表示出“超前”“保护力量够不够”等些许担忧。对此,笔者想表达的是,当一种伤害实实在在地发生和存在着,正视它,研究它,解决它,是给治愈寻找机会的唯一出路,况且对孩子的伤害,确实拖不起。
目睹家暴者里,未成年人是最易受伤的,也最易成为未来的家暴者。此前因家暴案件采访过多位心理咨询师,他们都不约而同提到家暴对孩子心理的伤害,家暴在很多时候并非因受害者有多大过错而起,很多是根源于原生家庭对孩童时代的施暴者心理造成了创伤,形成了一定心理模式,一旦出现适当的场景,家暴者会在刺激下不由分说地冲向家人,释放心理深处的负能量,来缓解自我。
曾有媒体将家暴具有的代际传递性,称为“家庭癌症”,足以体现出家暴的“毒性”,这也正是必须要切断传递链,对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给予强制性保护的立足点。
首先,这一切断具有法源支撑。反家暴法虽未明确将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纳入“家暴受害者”,但第21条规定了“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为解释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从反家暴法的规定看,如果被视为“家暴受害人”,意味着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学校、社区、妇联等相关机构有责任依法介入,给予安置、更换监护人等让孩子远离家暴者影响的措施。
第三,及时给予保护和心理疏导,让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脱离家暴死循环,不仅是不能推卸的法定责任,更是一项可以实现的救助工作。以广东为代表,不少地方的职能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已经切实地支持和鼓励一批公益组织参与建立家暴庇护所、儿童心理疏导站等场所,来提供专业服务。类似的经验,如果能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有组织地推广,相信星星之火,必可燎原。
第四,为了孩子,对于家暴者的处置,除了惩戒性措施外,如能根据个体情况给予必要的心理治疗,或是解除暴力、让家庭回归正常的一个法子。
让受害者得到及时治愈,让受伤的孩子不带着伤负重成长,让那些伤害曾经相爱的人和无辜孩子的“黑暗力量”化解在“无影掌”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的事要做,但最为重要的是,开启它,就像广东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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