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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人成长明确“底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

2019年12月20日11:11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0月21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作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此次修改是该法自1999年颁布施行以来首次修订。

6月7日,河北省武强县检察院“小未姐”团队工作人员指导武强县第一实验小学学生做沙盘心理测评。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团队结合沙盘心理测评,通过开展法治“悦读”、参观县内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等方式,推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摄影/新华社记者 李晓果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是平安中国建设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10月21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作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

他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1999年颁布施行以来,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成效。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

进一步体现分级预防理念

修订草案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修订草案在尽量保留现行法律框架和内容的同时,对其体例结构进行了合理调整,以体现分级预防的理念。”何毅亭说道。

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对分级预防普遍表示赞同。吴玉良委员认为,修订草案最大的亮点就是通过合理调整体例结构,针对一般预防、不良行为干预、严重不良行为矫治、重新犯罪预防,细化完善了教育矫治措施,进一步体现了分级预防的理念。

鲜铁可委员在审议中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建立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分级干预矫治制度,进而更好地遏制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的发生。

“应根据未成年人的犯错程度分别给予训诫谈话、跟踪矫正、社会观护、强制收容教养等不同处分。同时,要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案未成年人建立个人档案,由检察机关牵头与各相关部门跟踪并做好回访记录。”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针对分级预防提出建议。

曹建明副委员长在审议中指出,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近年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实践成果,对现行法律进行了系统的修改,进一步增强了这部法律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加强了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协调与衔接,必将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聚焦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1999年颁布以来,在实施的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形成了遏制作用,降低了犯罪率。《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显示,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达68000多人,2017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2778人,比2010年减少35420人,降幅达51.9%。

“但是,我们也需清楚地认识到,由于社会的变迁、网络的发展、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程度的变化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法律中的一些条款需要进行适时的调整。”谭耀宗委员说道。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也发生了改变,不良行为的界定也有了新的变化。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划定就新增了“沉迷网络以至于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观看、收听含有色情、淫秽、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与当下未成年人成长息息相关的内容。针对新形势下网络传播的内容,周敏委员建议在第二十四条第8项“恐怖”后面加上“分裂”的内容。她指出,在一些地方,含分裂内容的音像制品在网络上也有传播,要避免其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

谭琳委员在审议中表示,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要给予矫治及处罚。对这类未成年人,应通过收容、教养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应该对其监护人进行强制教育,拒绝接受强制教育的,应该规定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年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但是由于不到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没有受到与他们的侵害行为相适应的刑事处罚,有的甚至被一放了之,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不满,对公民的安全感也有不利的影响。”她说道。

殷方龙委员也提出相似的建议,即对未成年人犯恶性重罪,当事人应予严肃惩处。近些年来,未成年人行凶杀人等恶性案件多有发生,其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危害之严重,令人震惊,令人痛心,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忧虑。他认为,“由于是未成年人,而对犯重罪者不加惩处,无异于姑息养奸,而且也是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极大的不公。有的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的,应当考虑个案的特别处理。”

姒健敏委员也表示,对于严重犯罪和重复犯罪的,不应该再减轻处罚。可以考虑请相关部门对其做身心健康和行为能力鉴定,如果发育成熟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可以按成年人进行处罚。

学校和家庭联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修订草案对加强学校相关师资队伍建设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如第十四条新增“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第十六条新增“学校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等。这些规定对学校在新形势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师资队伍保障。部分委员和代表在审议中对加强学校和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上提出建议。

郑功成委员建议针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要赋予学校更大的惩戒权。他认为,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中强调管教措施是由法治教师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导,这样限制不妥,有的学校不一定有法治教师,应修改为所有教师均有对不良行为的教育和管理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符宇航说,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作为法治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是非常好的,但是感觉“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这句话强度不够,建议改为“纳入中小学必修课程”,将其作为法治教育的必修课程,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其中一方面是自我保护的教育,另一方面是不能、不敢危害他人的教育。

针对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鲜铁可委员建议在第十三条增加规定,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担任法治辅导员,或者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制定法治教育规划(教育计划),组织法治讲座、法治实践活动,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

在强调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同时,全国人大代表蔡毅建议各级地方政府应设立儿童权益保护专员,对中小学校进行定期巡访,深入接触未成年人,减少其心理隔阂,进而发现犯罪的线索。

考虑到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吴月委员建议在家庭预防中要规定监护失职责任。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价值观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既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环境,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实屏障。她指出,草案没有规定家庭成员监护失职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妥的。因此,她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吕薇委员在审议中指出,监护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重要责任。新的形势下,要加大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监护人要及早发现有不良行为、特别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及早采取措施,加强教育、矫治和约束。

沈跃跃副委员长在审议中建议修订草案增加“应当根据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等规定。她指出,从犯罪未成年人家庭情况来看,有比较多的是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儿童、困境儿童,这些孩子缺少家庭教育,缺少家庭、学校、社会管理的共同协调。所以,针对这些未成年人,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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