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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020年01月02日11:20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农村承包地、集体经营性土地、宅基地被称为农村“三块地”。这“三块地”不仅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其所能产生的粮食、产业等收益实际也关系到每一个人。

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该法修改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三大方面。新《土地管理法》有哪些变与不变?农民的权益将如何得到保障?

这两年,安徽省金寨县刘冲村村民方长山住进了新家。他家原来的老宅基地恢复成了耕地,种上了庄稼。方长山不但居住条件更好,复耕土地上的庄稼还给自己增加了额外一份收入。方长山说:“种庄稼、玉米可以出售,种花生,我们都是吃花生油。我2019年种玉米卖了接近一千块钱。”

作为全国第一批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之一,金寨县从2015年开始了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探索。金寨县副县长、金寨土地改革领导组办公室主任朱宽江介绍,他们将移民政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农村危房改造和宅基地改革探索打包,共同发力发挥各项政策的红利。朱宽江表示:“专门给了一个政策——允许像金寨这样的国家贫困县跨县交易土地指标,先后交易了土地指标20000多亩,获得了90亿的资金支持。库区移民每户每人补偿1.5万元,贫困户每人两万元,贫困户和移民户搬到新居基本不要花钱,让群众获得利益最大化。”

截至目前,金寨县自愿申请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有24000多户,其中贫困户和移民户占比80%以上,腾退土地48000多亩。朱宽江说:“48000亩的土地腾退以后,我们进行了复垦,全部进行了流转,进行了粮食作物的耕种,发挥了效益,增加了耕地保有量。”

据了解,金寨县自愿退出宅基地和腾退复垦宅基地的数量均居全国试点县首位。新《土地管理法》正是在这样的改革试点基础上修订的,“三块地”改革是修改重点。在宅基地改革方面,新《土地管理法》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土地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朱道林表示,这有利于充分有效使用土地,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朱道林介绍:“城镇化发展过程当中,一些农村宅基地出现闲置。这样就涉及到农村宅基地如何退出和流转的问题,所谓退出就是如何让闲置的或者已经破旧的农村宅基地,如何恢复它的土地条件,或者复垦成耕地来腾退建设用地指标。”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强调,《土地管理法》规定,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前提是依法自愿有偿。魏莉华表示:“因为农民变成市民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

在土地征收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介绍,在修改当中将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杨合庆表示:“在征地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所以这极大保护了农民利益。”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同时,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将原来所用的“基本农田”全部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魏莉华指出,这个修改不是简单的文字修改,而是理念的重大转变。魏莉华介绍:“目前已经完成了2887个县级(行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要求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总之,保护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是我们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之一)。”

在永久基本农田这条红线不能随意变动的同时,《土地管理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采取了更灵活的办法。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的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魏莉华认为,这是最大的亮点:“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

杨合庆指出:“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方面,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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