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原告(即出租人)诉称:2012年5月19日,原告妻子吴某与被告(即承租人)签订租房协议一份,约定:租赁房屋为XX市*路*幢*号一间店面,租期从2012年6月21日起到2013年6月20日止,租金32500元一次性付清。期满后,被告又付租金至2013年12月20日。之后,被告未支付租金。双方未续订书面租赁合同。2014年3月5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律师函通知如下:“请承租人***在收到本函一个月内搬出XX市岳林东路*幢*号一楼店面房,作腾房,双方终止(解除)租赁关系,并将该租赁房屋交付给房屋所有权人即出租人***。逾期未腾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措施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赔偿损失等。房屋交付时请付清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腾房完成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或占有使用费)。”经查询,被告于2014年3月7日收到上述律师函通知。原告对不定期租赁,履行了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的义务。因此,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关于XX市*路*幢*号一楼店面房租房协议合同解除,限令被告腾房搬迁出该房屋。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7日租金9478元,以及之后的租金或占有使用费(继续参照租金2708元、月计算至被告腾房完成之日止)。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2013年12月6日下午在租赁房屋房门口,原告的老婆吴某曾说房租改为1000元、月,而且说好租赁房屋的装修费抵扣房租。因涉案房屋要拆迁了,所以房屋的装修费、拆迁补偿费等要求补偿给其。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XX市*路*幢*号的房屋登记所有权人。被告自2002年承租XX市*路*幢*号的房屋至今,用于经营XX市**信息中心。双方除了2002年签订过书面租房协议,之后一直口头协议租赁事项。2012年5月19日,原告当时妻子吴某与被告(签名由被告妻子代签)签订书面租房协议一份,约定租期一年,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6月20日止。租金32500元一次性付清。后双方又口头协商一致,自2013年6月21日至2013年12月20日的租金为13000元。上述租金被告均已经付清。2014年3月5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书面寄送律师函,提出终止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函一个月内腾房,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腾房完成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或者占有使用费。被告也于2014年3月7日收到该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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