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一)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是判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应给予肇事行为人何种刑事处罚的重要依据
根据《刑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危害后果只有达到法定的程度才能构成。最高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的解释》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从交通肇事行为致人重伤的人数、死亡的人数、行为人无力赔偿直接财产损失的金额,结合行为人应负责任的大小及行为人对交通肇事行为的态度(是否逃逸),对交通肇事行为的后果达到构成犯罪的情况及如何给予刑事处罚作出了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三个不同量刑幅度的适用情形。依照这些规定,肇事行为只有在行为人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的,不构成犯罪,故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首先决定肇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在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相同、行为人无能力赔偿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在不同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承担事故责任重的肇事人与承担事故责任轻的肇事人相比较,前者在同一量刑幅度内所受的刑罚要重一些,故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不仅对认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重要意义,而且对肇事行为人量刑有重要意义。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它是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和承担何种程度责任的法定依据,事故双方当事人不能对此自行协商,故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既不能全盘照搬,也不能予以抛弃而自行确定行为人事故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只能对其进行审查、判断,以达到对交通肇事行为人准确定罪、恰当量刑的目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是确定肇事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大小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l06条第2款与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及过失的大小的法定依据,也是确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如果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行为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应全额赔偿被害人或受害单位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害人或受害单位也应承担次要责任;负对等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者、被害人或受害单位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应当进行审查、判断的理由
人们往往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是不容否认的,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当予以采信,其实则不然,对其审查、判断不仅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而且有法律依据,也是实际工作的需要。
(一)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的审查、判断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过程,实质是使用案件的证据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以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过程。
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其性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规定的鉴定结论。既然是作为一种刑事证据而加以使用,就应当具有证据的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收集过程要遵守法定的程序,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要与客观事实相符,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案件所有的证据要相互印证,只有具备以上三个特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加以审查、判断是刑事诉讼证据理论的要求。
(二)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的审查、判断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首先,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的审查、判断是《刑诉法》的要求。
依照《刑诉法》第42条第3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责任重新认定书作为一种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庭审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即使不公开审理,也要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从法律效力来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处理程序》)作为行政法规。只能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不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其法律效力小于《刑诉法》,故即使错误地将《处理程序》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效力的规定等同于认为该认定完全正确而不需审查,那么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也应对其进行审查、判断。
(三)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审查、判断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客观要求
交通事故无论如何处理,划分责任界限、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是处理事故的基础,如果不限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界限的次数,那么当事人可能就事故责任永远纠缠下去,交通事故就无法得到处理,故赋予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重新认定书以确定性是从程序上考虑的,类似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责任界限的划分就完全正确,也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和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案件时,可以不加分析地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法院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可以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事故责任认定方面的错误,从而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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