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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家庭暴力应如何认定?

2020年01月09日16:2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律师点评:

案情总结:

应当认定被告的暴力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生育婚生女。双方从相识到结婚时间较短,婚前未能互相充分了解,婚后亦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9月28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肢体冲突,邵某向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文新派出所报案并记录在案。2013年10月24日,被告向原告写下保证书,承认2013年10月23日晚与原告吵架后动手打了原告,还承认包括上一次打原告,以及之前对原告的种种折磨,在原告怀孕期间对她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是被告不对,现保证今后再也不动手打人,但2014年6月16日,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邵某向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文新派出所报案,经民警到现场了解,被告打伤原告头部,并将原告右手臂咬伤,民警现场拍照取证并记录在案。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亦生育婚生女,被告系再婚,但被告非但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反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原告暴力相加,使得原告对双方之间的婚姻彻底失望,身心俱疲。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因此本院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在案证据反映被告施暴次数不只一次,时间甚至在原告怀孕期间及哺乳期间,结合一般人的心理忍受能力等因素,应当认定被告的暴力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

律师说法:家庭暴力应如何认定

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案从两次110报警记录来看,双方在2013年9月28日互有肢体冲突,2014年6月16日被告打伤原告头部并将原告右手臂咬伤,鉴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及外人不愿介入、不为第三人明知以及有关部门在接到报警后,也多以家庭矛盾协商处理为主的特点,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照片中所受之伤系被告造成盖然性较高。再结合被告向原告书写的保证书来看,被告对原告存在家庭暴力。

如您还有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联系广东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易冬生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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