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8日,乘客罗某因越站乘车并拒绝补票与列车乘务员发生争执。当年12月11日,央视中文国际频道“中国新闻”栏目、财经频道“第一时间”栏目分别以《男子嚣张“霸铺”拒补票 扰乱秩序被行拘》《“霸座”“霸铺”再现 两人均被拘》为题报道了该事件。近日,因认为名誉权被侵犯,罗某将央视诉至法院。2020年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此案,判决驳回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明明已经越站乘车,不补票还霸占铺位,当事人显然违反了旅客乘坐列车的相关规定。当他的行为被央视作为案例曝光后,竟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起诉媒体,可见其不仅对错误缺乏深刻反思,也对新闻媒体开展报道的常识一无所知。
新闻媒体是社会的记录者和瞭望者。对于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社会现象、事件,媒体有开展报道的责任。在央视播发相关报道的时期,“霸座”“霸铺”等违反铁路运输规则的现象屡屡发生,影响旅客正常出行,成为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
媒体曝光那些违反法律规定、破坏公序良俗的个人行为,是为了更客观准确地展示相关问题,推动公众关注和问题解决。因此,熟悉新闻报道规律和常识的人,都会重视和认可个案的作用。没有个案的具体呈现,就没有详实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作用就无法充分发挥。从孙志刚案的报道推动废除收容制度,到呼格吉勒图案的报道见证纠正冤假错案的进程,新闻媒体正是通过报道一起起个案来推动社会的进步。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媒体报道个案的前提是对新闻真实性的把握。这与法律规定的“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相一致的。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央视报道“罗某列车被拘”一事,是源于罗某在列车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并被行政处罚的真实事件,以武汉铁路公安处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为具体依据,内容真实。央视的报道和评论表达克制,体现了平衡的原则,符合新闻操作的专业标准,不构成对报道对象的侮辱和诽谤。
尽管事件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央视在报道中还是对当事人的姓名进行了模糊处理,还对其脸部画面打了马赛克。可以认为,央视对当事人已尽到了足够的保护义务。根据报道本身提供的信息,不熟悉当事人罗某的外人很难推断其真实身份,自然难以构成对其名誉权的损害。
当然,正如法院在判决意见中所说,央视播放涉案视频后,罗某的个人声誉确实会在其生活圈内受到影响。但是,一个人因为违法违规而被媒体曝光,归根结底是因其行为举止不当所致,不应怪罪指出其错误的媒体坏了他的名声。
据报道,“霸座”男子罗某系职业律师。罗某身为掌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不仅违反铁路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对媒体正常的批评性报道大做文章,其言其行都与他的法律素养相背离。正如法院在判决中所言,罗某应当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有充分预计,并承担相应后果。目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响亮地给出了正义的回答。
我国法律充分保障媒体的监督报道权,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司法与媒体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进步,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有着共同的责任担当和价值追求。司法机关依法驳回“霸座”男子的诉讼请求,捍卫了媒体的报道权,也重申了新闻报道的常识,针对涉及新闻媒体的名誉权纠纷上了一堂“法治课”,实现了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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