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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大理“截胡”重庆口罩 摆脱不了违法征用之嫌

2020年02月06日15:05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柳宇霆/文 随着武汉肺炎的疫情不断发展,感染人数不断上升,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短缺在各地区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2月2日,云南大理市的一份《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大市卫征【2020】1-61号)显示,一批发往重庆市的9件口罩,被大理市政府应急征用。戏剧性的是,这批物资却是重庆市政府指定企业采购用于重庆市疫情防控的紧急物资。大理卫健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被征用的口罩“已经送到一线了”,“现在政府已经在积极联系卖方和买方,正在沟通后续的补偿事宜”。

不可否认,面对突发事件,也包括为重大疫情防控的需要,法律赋予了政府以征用社会资源的权力。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也明确了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临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事后再给予补偿。

问题出在,作为一个地方政府,究竟有没有合法合情的权力,对其他地方的物资采取征用措施。从现行法律看,这种征用权力是有“紧箍咒”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换而言之,跨区域征用物资、设施、设备的权力,掌握在中央政府的手中。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只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征用权力,而不能把触手伸向管辖之外的地方。法律之所以如此规范,说到底,还是为了“兜底”,避免紧急征用被滥用,陷入地方“各自为战”的混乱局面。

退一步来说,即便是地方政府具有“跨区域”征用之权,这种重要权力的行使过程,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不能随心所欲、任性而为。

回看这次“通知”截留外地抗肺炎物资事件,尽管编号为“大市卫征〔2020〕1-61号”的《通知书》明确,征用“经大理市人民政府研究”,但实际落款的单位却是“大理卫健局”,作为一个政府部门,显然并不具备作出紧急征用决定的权力。大理卫健局表示,“之前发通知的时候(疫情指挥部的)公章还没有出来”,但这种程序上的先天“瑕疵”,无疑会影响征用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再从合理性上看,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纵然能化解大理市物资紧缺的燃眉之急,却以牺牲其他地方公众的利益作为代价,重庆市正常途径获取的抗肺炎物资,就这样莫名消失在一纸通知中。跳出个别区域之争,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紧张态势下,为一地一隅之利益“雁过拔毛”,随意截留征用它地物资的做法,一旦为其他地方所效仿,形成阻隔资源流通的壁垒,更会加剧对物资、设备、设施等资源的封锁与争抢,激化民众的恐慌心理,不利于下好全国“一盘棋”,统筹协调防控新冠肺炎疫情。

重大危机是法治政府的试金石。尽管非常之时须有非常之策,但对于一个现代化的政府而言,最首要的职责仍是当好“守夜人”,让权力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我们说“信心比黄金还重要”,公众的信心、社会的信心从何而来?从根本上来说,源自对政府带头遵法守法。回到这起“截胡”征用物资的非常事件,有必要在严肃追责的同时,建构完善征用报批机制,加强中央对各地征用的“顶层统筹”,让各种资源充分涌流、物尽其用,凝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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