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如果租赁备案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办理变更登记。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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