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双方合意抵销,由于抵销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般不会产生争议,法院也只需核实该行为是否侵害国家利益,第三方合法利益,是否违反社会公德即可,关键在于法定抵销,因其是单方意思表示,因此法律一般都有严格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双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不附条件或附期限。”笔者认为,执行程序中行使抵销权,除应具备合同法关于抵销的全部要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动债权已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双方对主动债权的存在及数额无争议。执行程序中对实体问题的裁决仅限于与执行密不可分的主体追加、变更、案外人异议的范围,如主动债权有争议,那就是另一的法律关系,必须通过诉讼的过程加以解决,就如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一样,执行程序中不作实质审查,否则就会剥夺当事人诉权,因此一旦主动债权有争议,则抵销权无法进行。
2、抵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第三方合法权益及违背社会公德。这事实上属于依法律规定不得的抵销的范围,但目前我国法律就此尚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属不得抵销:
(1)不作为债务
(2)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3)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以及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4)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如申请人无独立生活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则即使其对被执行人负有到其债务,被执行人也不得行使抵销权,否则将造成申请人无法生存
(5)申请人因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而进入分配程序(不指破产程序),被执行人在此后获得对申请人债权的(如申请人的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被执行人),则被执行人不得行使抵销权,否则就社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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