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2006年,原告胡某与被告彭某因合伙欠款纠纷一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被告彭某偿还原告胡某借款7880元及利息(双方约定按月利息二分计算至偿还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告彭某并没有履行。胡某于2006年6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0日向被告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于6月20日前履行完毕。2006年7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彭某书面承诺2007年12月15日前全部归还,原告遂向一审法院申请延期执行。延期执行后,2007年元月19日,原告胡某收受被告彭某对外销售三鞭酒的四张欠条(计353件,每件价值60元,合计21180元)。2007年12月,被告未按双方的约定履行,原告胡某申请一审法院恢复执行。
双方当事人形成的是保管关系,胡某收受彭某的四张欠条,其只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且符合保管合同形成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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