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包括当事人的详细个人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驾照等),车辆的信息(行驶证、交强险保单),交通环境的信息(天气阴晴、路面状况等)。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当事人、证人等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描述形成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等。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照片、绘制示意图、搜集的物证等),当事人及车辆的检查、检验及鉴定结论(当事人受伤状况、驾驶员饮酒状况等)、证人证言。原因分析包括交警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内在根源的分析、判断。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具有哪些违章现象(即有哪些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作用大小。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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