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解决方式包括:当事人自行协商、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经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自行协商:主要针对的是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损害不大,未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况,当事人可以直接协商解决。
公安交警部门调解解决: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一致自愿请求公安机关调解,公安机关在当事人不自愿接受调解的情况下,不能强制调解。
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十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经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当事人对以上解决途径有选择权,经公安机关调解不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或者说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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