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一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两类权利在破产程序中都享有优先权,但对应的债务人清偿财产范围不同。担保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原则上应当优先从无担保的财产中支付。
因此,一般来说,破产费用优先。
任何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相关阅读:
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石化)、浙江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绍兴地区最早一批集化纤、纺织、经贸为一体的民营企业,三家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其中南方石化年产值20亿余元,纳税近2亿元,曾……[更多]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企业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qingsuan)程序2010年06月04日星期五10:40一、清算(qingsuan)、注销的必要性公司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公司歇业后,被登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