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担保期间问题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迄期间为保证期间,逾保证期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规定这个期限就是要使保证人在合理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是给其附加无限期的负担。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不行使权利,即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而且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期间的长短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没有约定时按法律规定。
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了保证期间,只要这个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主债务履行期限,法律会尊重其约定。自主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开始计算。
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由法律直接规定。此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三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不明的情况。这种情形如何处理,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2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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