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
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1年内主张权利。
如一个案件中,郭某于2004年8月12日发生事故,伤势明显,2005年2月26日最后一次门诊,2006年2月13日起诉。其应当在2005年8月12日前起诉已发生的损失,然其至2006年2月13日才提起诉讼,部分已过1年的诉讼时效,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但对于2005年2月12日后发生的损失,在时效期间内,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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