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的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
(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验收接管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成立接管验收小组,对物业的共同部门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办理接管手续。
(三)履行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
(四)终止合同,做好交接。
任何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相关阅读:
天津资深律师付洁法律讲坛第三期:关于房产纠纷的司法辩解
……[更多]
成都房产纠纷律师谈房屋买受人能否排除普通债权人对该买卖房屋的执行问题
郫都区律师谈房屋 买受人能 否 排除普通债权人对 该买卖 房屋的执行 问题 在 (2017)最高法民再355号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中(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杜 ** 对陈 ** 的担保债权业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而刘 ** 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