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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