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李先生是一家加工工厂的技术工人。由于生产量较大,流水线作业,需要工人在指定时间内必须到岗工作,工厂制定了十分严苛的考勤制度。工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迟到半小时算旷工一天,同时工厂有权对员工罚款500元。一日,李先生因路上堵车,迟到半小时。根据工厂的规章制度,工厂对李先生罚款500元。那么对于劳动者迟到的问题,单位是否可以罚款呢?李先生是否有权拒绝工厂罚款的行为?
法院审判:
罚款是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显然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此也便无法行使行政机关才享有的行政处罚权。虽然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于罚款的规定,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但是,该条例已经于2008年被废止。此后,用人单位直接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罚款的方式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
迟到属于劳动者不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也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考勤纪律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但在执行薪酬制度时,不宜使用罚款的概念,可以使用与其相适应的减扣工资报酬的概念,比如以“绩效考核”的方式取代罚款,避免引发争议。
此外,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从压力管理转向激励管理,从从属管理转向协商管理,注重对员工进行激励,也可以用设立“全勤奖”的方式来管理员工迟到问题,这些方式往往更能达到管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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