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特征在于,它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在内容上表现为:
(一)身体权表现为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
(二)身体权表现为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身体组织的构成部分不得转让,致使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身体权并不包括对身体组织的支配权。但是,医学的发展推动了伦理观念的变化,也为身体权注入了新的内容。身体器官的移植、血液的有偿或者无偿奉献,都是自然人行使身体权的方式。
(三)身体权表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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