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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李红军

2020年04月10日09:29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山东菏泽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李红军

贪污立案标准是什么,贪污立案有哪些标准?

近几年,随着反腐倡廉力度的不断加大,贪污罪、受贿罪等一系列职务犯罪越来越多的进入人们的视野,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于贪污罪的思索和疑问越来越多。那么贪污立案标准是什么,贪污立案有哪些标准?

法帮网友咨询:

贪污立案标准是什么,贪污立案有哪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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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刑事辩护专业律师解答: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山东菏泽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李红军解析: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 (国有) 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 (国有) 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 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 5 千元; 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 5 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 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 (含二人) 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 (国有) 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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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

地 址: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天泽园10号楼东单元8层10803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面)

邮 箱:lihongjunl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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