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其概念的外延性较大,因而造成了较大的学术争议。本文仅列举几个代表性观点。厉以宁(1994、2、2.《金融时报》)、吴宣恭(1995)等认为,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所有权,无论是用“企业法人所有权”,还是用“企业法人财产权”都是指“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这种法人财产权完全符合所有权的特征,是一种所有权”。刘伟(2000)认为“企业法人产权的实质,是在委托――代理制下发生的由代理者(法人代表)掌握的对他人和社会资产的支配权”。李凤圣等(1997)认为,公司法人权只有一个归属,即属于出资者和股东,不存在一个独立的法人所有权,认为“出资者作为股东,其所有权转化为股权,这只是其所有权的作用形式发生变化,而不是所有权本身弱化,更不是丧失。公司的行为归根到底还要受所有权的约束”。还有的学者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权属于经营权的范畴,只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和依法处分权,但不包括所有权以及由所有权决定的其他权利。因为“这种经营权和法人制度的结合,便构成企业法人财产权。按照法人制度,企业有权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法学界,柴振国(2001.P68)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所享有的全部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包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的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企业依法享有的债权、知识产权等。
实际上从法律角度讲,“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有所有权之实,而假经营权之名的折衷性权利,是企业经营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妥协产物”。孔详俊(1997.P234)则认为法人财产权并非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而是一个模糊的法律概念。在实践中对企业法人财产权首次做出解释的是: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四章设专章对“企业法人财产权”作了一般性描述。其中,第27条至第29条分别规定:“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调取企业财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国家对企业承担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解释虽然没有明确公司法人财产权就是公司法人所有权,但从其意思上看,已经把公司法人财产权很接近地解释为公司法人所有权了。
国家在发展国民经济的同时,也对公司法对公司的管理也非常的重视,对公司法人的管理以及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管理非常严格,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确保公司的正常发展和运营,保证公司能够变得更为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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