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算。另外该法对续展也作了规定。《商标法》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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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计算应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所谓核准注册之日,即是核准注册公告之日。应注意,如果有提出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