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明显低于正常工程成本,根本没有按国家定额编制的预算作为依据,发包方感觉捡了个大便宜,而承包方则是想先把工程拿到手,日后另有办法要钱。
2、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条款的约定不清晰、容易产生歧义。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开工前双方感觉关系很好,签合同只是走个过场;二是双方本身缺乏对工程造价专业的必要了解,没有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对合同总价款仅凭估计来确定。
3、由于发包方资金短缺,承包方也无力继续垫付而导致工期无限期拖延或被迫完全停工,或者工程竣工后工程欠款久拖不决,结果都造成承包方诉诸法律索要工程款和停工损失索赔。而此时有的发包方会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反诉承包方。这就产生了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造价鉴定同时出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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