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经济仲裁保全管辖法院时,我们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明确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也就是说关于确定经济仲裁保全的地域管辖,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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