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仲裁保全中,只要没有明确说由审判庭作出的,也可以由执行局作出,而且现行的执行体制中,各地法院执行局均设有裁决组(庭),完全可以对经济仲裁保全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经济仲裁保全的裁定。
因为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主要是审查是否存在导致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至于申请人是否能获得胜诉,在最终裁决作出之前只能是一种假定,在申请保全时,可以不必把这一因素作为主要考虑对象。因此,可以不由审判庭来考虑案件的实质问题。经济仲裁保全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均由执行机构负责作出裁定并执行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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