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险公司设立条件和审查原则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七十二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设立条件和审查原则的规定。
本条有两款,第一款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第二款规定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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