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

2020年04月24日15:0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两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种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致电陕西太原资深律师: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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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定义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各种法律问题,请拨打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4000 110 148或致电 陕西神木交通……[更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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