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谈话记录:患者申请法律援助时的初次谈话须书面记录并经申请人及其家属签字确认,了解患者的基本治疗经过、质疑焦点、主要诉求及解决纠纷的方案。
2、受理告知书:告知受援人我处已受理案件,并将进行独立全面的调查,若经调查院方无过失过错,可书面回复受援人后结案。
3、指派告知书:告知受援人我处指派承办本案的律师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4、调查调解函:向涉案医院邮寄书面的调查调解函,告知院方我处受理了涉该院的医疗争议案件,将指派承办律师前往该院进行调查,与院方协商确定调查的时间、地点及陪合调查的相关人员。
5、介绍信:由法援处统一开具介绍信,承办律师持正式介绍信到医院进行调查。
6、调查笔录:了解患者就诊经过,院方的诊疗护理措施,针对患方质疑,请院方从医学方面予以答复,了解院方对病例的观点、态度及解决纠纷的方案。
7、调查复函(加盖公章):经调查院方无过错且不同意对患者进行人道主义援助,我处可单方回复受援人后结案。
8、调解协议:简述患者治疗经过、质疑焦点、我处调查结果、明确院方支付款项的名义、列明违约责任。
9、情况汇总:经调解、调查结案的,形成书面的情况汇总,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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