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在一定程度上,许多问题的发生源
于疾病的正常转归,或是手术的正常并发症,但是,却仍然演变为纠
纷。
作为一个普通外科医生,近年来遇到多起医疗纠纷。我感到,我
们临床医生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具体表现在最能作为证据的医疗文
书书写不全面,甚至混乱,从而造成在为自己辩护过程中的被动。
临床医生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护理操作常规》
以及《执业医师法》等,来完成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对新入院患者,
应在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急诊、重危患者应当及时完成首次病程
记录。在工作中,临床医生常常因为手术时间长、下夜班,而不能及
时检查新入院的病人。这时,值班医生或主治医生应及时看病人,下
达治疗医嘱。若是急诊病人住院,首次病程记录更应该及时完成,而
且应该写明病史采集的时间、首次病程记录书写的时间。这不仅是一
个责任心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如果一个重要的病史没有被及时
记录,一个重要的体征没有写在病历内,或者书写病历的时间有误,
这些都会引致纠纷。如一个上消化道溃疡穿孔的病人急诊收入某医院,
值班医生及时完成了病历书写和术前谈话。在请病人家属签字时,其
家属犹豫了,要求与家里有关人员商量后再说。4个小时后,病人家
属才在病历上签字,同意手术。结果手术时间延迟,不能行胃大部切
除术。手术后,手术医生详细向病人家属讲解了手术的方式和不能行
胃大部切除的原因。术后第二天,病人家属即向医院投诉———临床
医生“故意拖延”开始手术的时间,使病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治
疗。幸好,该住院医生在病历中及时写明了病人入院的时间、完成术
前谈话书写时的时间、请病人家属签字的时间以及病人家属最后在病
历上签字的时间。如果当时该住院医生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其后果是
可想而知的。
在病历中,要如实反映病人的症状和体征,结合辅助检查,作出
诊断,提出治疗原则;一时难以诊断清楚的,要说明为什么;提出的
治疗原则,必须同病人的症状、体征和诊断相吻合。例如,一实习医
生对一个消化道溃疡穿孔病人的主要体征是这样记录的:“患者表情
痛苦,全腹压痛、反跳痛,板状腹,肠鸣音消失,腹部X线透视示,
双侧膈下可见游离气体。诊断:上消化道溃疡穿孔。治疗:保守治疗。
”而实际上是,患者一般情况尚好,中上腹压痛,无反跳痛,无肌紧
张,肠鸣音正常,腹部X线透视示,左膈下有少量游离气体。经保守
治疗5天后,病人出院。从实习生写的病历来看,该治疗原则有根本
性错误,病人若表现为全腹压痛、反跳痛,板状腹,肠鸣音消失,腹
部X线透视又见双侧膈下游离气体,就必须立即手术。但是病历上却
是“保守治疗”,一旦发生意外,患方用这份病历作为依据,对治疗
医生投诉,其后果是可以想像的。
及时完成病程记录,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病情分析、鉴别
诊断、治疗过程和效果、下一步诊疗计划、上级医师查房和对病情的
分析及诊疗意见。一般患者2~3天一次,慢性病人5~7天一次,写阶
段小结;重危患者、大手术后患者的病情应当及时记录,即使情况特
殊,仍要每日记录。这些都是《医疗护理操作常规》中明确规定的,
但是在临床工作中,一些医生往往忽视了这一点。对病情变化和相应
的治疗措施,都没有及时记录在病历上。有一个晚期肿瘤病人的家属
有记日记的习惯,在他的家人住院期间,他记录了每位医生、护士每
日查房的时间,医生、护士说过的每一句话,每天用的全部药品,以
及病人出现任何情况时,医生、护士所做的全部工作。而临床医生和
护士却没有注意到这一点,也没有及时记录病人的病情变化。后来病
人死了,病人家属就以日记作为投诉医生、护士的证据,而临床医生
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造成被动。
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
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
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
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
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
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一经患方有关人员签字的文书,
就相当于医生和病人之间签订了某种合同,因此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若需修改,或增加内容,必须向上级医师汇报,并让患方有关人员再
次签字。一住院医生就胃癌手术同病人家属谈话,其中谈到当术中发
现脾门部有肿瘤转移时,将切除脾脏。但是在记录中,没有写明。手
术中发现,胃癌转移,脾门部受侵犯,手术切除脾脏。该医生手术后
在未通知病人家属的情况下,在术前谈话中增加了“手术可能切除脾
脏”几个字。后来病人因全身衰竭和严重感染死亡,病人家属就以手
术医生“擅自”切除脾脏、修改病历为由,向医院投诉,要求追究手
术医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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