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报发出清算公告后仍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可以经营但仅可开展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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