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人在法律保护范围内面临的债款损失风险。它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诉讼时效风险。如《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3年。民通第136条规定对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的产品而未予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等进行索赔,时效均为1年。对交通运输、邮政方面索赔,时效为60~180天等。
(2)人破产风险。
(3)债务人解体风险。如债务人在解散或被撤销时已无财产偿还债务等。
(4)债务人犯罪风险。
(5)社会性风险。指由于人们法律意识不强,有法不依,使债权人无法依法追偿债款的风险。
虽然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但由于债务风险的客观存在,债权人在经济往来中不能单纯依靠法律保护债权,还必须进行事先防范,防止不法侵害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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