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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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推荐:常连芝 常连芝律师,法律本科,1994年经全国统考取得律师资格,至今从事律师执业24年。现执业于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本人性格开朗、沉着、冷静,做事喜欢精益求精,踏实肯干并敢于创新。对于法学有较好的理解和驾驭能力,且非常注……[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