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xx,女,1973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xxxx。
被告:xxx,男,197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xxxx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将原被告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所有并判决被告承担孩子每月的抚养费;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xxxx年x月xx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了原被告所生孩子由被告抚养。之后,被告成立家庭并生育孩子,便将原告的孩子让孩子的爷爷奶奶抚养。现在,被告对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付出很少,孩子的爷爷奶奶也年事已高,没有精力和体力来抚养孩子。原告作为母亲希望能够抚养自己的孩子,将孩子健康的抚养成人,望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与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青岛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5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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