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楼xx,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住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07室。
被告: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住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mg8-15-1.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变更为: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5个半月的房屋租金每月为6666.66元,合计人民币:36666.66元。(2008年11月31日-2009年5月15日)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5个半月的物管费1358.61元、水电费54.66元,合计人民币:1413.27元。(2008年11月31日-2009年5月15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7年11月2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见证据3),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杭州经济开发区赏梅轩1-7、2-7号房屋(共2层),租赁期为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1日止,年租金为八万元。租赁合同期满后,被告仍未能将房屋及时归还出租方及按合同的约定付清物管费、水电费,导致讼争。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依据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第五条、第九条的约定,被告应当依约支付逾期交房期间(5个半月)的房屋租金36666.66元及未支付的物管费1358.61元、水电费54.66元,合计人民币:38079.93元。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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