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此之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等,只是在税收问题上以法规的形式规定要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实行税收优惠,但不够具体规范。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只是解决了国务院内部机构改革后相关工作职责承担、衔接问题,对于实际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仍未很好地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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