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作担保物指已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按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作担保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抵押物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不可抵押的财产: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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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实现抵押物权,将抵押物拍卖偿还债务的。. 各种法律问题,请拨打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4000 110 148 相关阅读: 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的步骤主要有: 1、办理房产抵押登……[更多]
房产抵押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证明书; 3、如代理人办理,应有法人代表或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4、借款合同(主合同); 5、抵押合同; 6、抵押物的产权证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 7、如果抵押物属于合资企业或……[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