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弃继承的时间限制

2020年05月12日16:3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里,继承人是否可以随时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呢?如果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并不知道自己享有继承权,其放弃继承的最后期限应当如何确定呢?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比较抽象。从法条的字面意思上理解,只要遗产没有处理完毕,继承人在任何时间均可以放弃继承。笔者认为,这种没有规定具体时间的放弃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不容易操作,而且会导致继承分配的不稳定性。纵观各国的相关立法,大部分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949条规定:“抛弃继承,自继承人知悉继承财产之归属于自己取得继承权之原因时起算。以身后处分指定继承者,自遗嘱开始时起算,6个星期内为之。”《日本民法典》第915条也要求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在继承人知悉其享有继承权开始起三个月内作出,但如果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时,则从其法定代理人知悉时起算。相比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均没有规定放弃时间,受遗赠权对放弃时间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在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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