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各种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相关阅读: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认定
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规格化、定型化。从合同内容方面来说,格式条款的内容为一个整体,不……[更多]
保险合同中止的概述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合同可继续履行。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最常见。人寿保险合同大多期……[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