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因素。
据相关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分两类:一、因重大市政工程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房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取得所有权期限内不能上市。另一类、因房产开发而动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该商品房和一般商品房没什么区别,属于私有财产,无转让期限的限制,可自由上市交易。
2、价格因素。
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在签订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从订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时间长、变化大,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身利益受损,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买卖风险的制造者。他们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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