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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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千元人民币。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人民币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人民币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更多]
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的修改建议有哪些
因此,应当取消现行刑法中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改为数额+情节并重的二元弹性模式。修改之后,再由司法解释根据反腐败形势和经济社会的相关情况,明确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情节标准。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383条拟作出重……[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