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的缺点

2020年05月26日14:5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程序复杂

  增资扩股属于公司重大决策问题,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是增资扩股的必经程序,而且采用的是资本多数决而非股东人头决。另外,由股东会对增资做出特别决议后,还应当依法修改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及股东认缴出资的条款,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公司增加资本后如果股东将来缺钱,不能从公司中撤出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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