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虽然国家部委的部门规章对指定分包作了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其层级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鉴于全国人大及最高院对甲方指定分包的态度,甲定分包(譬如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做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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