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者应当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标明自己的名称或标记;
(二)销售者亦应当于其经营地标明其名称或标记;
(三)服务业者亦应于其服务场所等适当位置标明自己的身份;
(四)个体工商业者应当标明自己的姓名,不得冒充他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亦不得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的近似于他人的名称或标记进行经营活动;
(五)租赁他人柜台或场地的,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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