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经营者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经营者们竞相抛出优惠条款以吸引更多的顾客。但是,必须明确的是,法定义务是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合法维护的最起码要求,是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的最低标准。并且法定义务不可抛弃、不可更改,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就双方义务进行约定时,经营者不得借机减轻或者免除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
2、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约定就是合同,因此,就要保证合同的成立必须依法进行、合同规定的行为内容必须合法、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有两种形式:口头的和书面的)。
3、经营者的包修、包换、包退等售后服务义务,除了国家规定之外,大多是由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达成的协议。若二者间达成了“三包”协议,经营者必须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营者在约定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减轻或者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4、经营者按规定或者约定承担其他恶人,一方面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而提出的,但更主要的是针对经营者提供服务而提出的。由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存在“三包”问题,因而如果提供的服务内容欠缺,质量不符合标准,则经营者应承担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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