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与案件过程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与本诉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第三人,本来的含义就是除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人,他参加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中来,必定与本诉有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他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在客观上调整或涉及到了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所以该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的存在与变动,就直接决定了被行政行为所调整或涉及的第三人的行政法或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变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权利和利益,才能视为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并且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应源于行政法律关系,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有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还包括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既有维护第三人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有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和全面正确解决纠纷的考虑。因此,第三人的根本特征是他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也就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这也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第三人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对象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以外的当事人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原告与他人之间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原告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定行政法律关系。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也可以直接咨询 阳泉婚姻继承律师推荐:郗建红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相关阅读:
征地补偿行政诉讼产生原因主要有哪些
1、实际补偿标准及范围与被征收人心理预期存在差距 目前各地都对集体土地征收制定了补偿规定,一般是按被征用地前3年平均产值一定幅度的倍数,房屋安置补偿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和标准制订;因为规定中存在着一定的幅度,在实际……[更多]
征地补偿行政诉讼的特点
1、涉及征收补偿金额往往较大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许多农民失去房屋及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承包土地,因而征收补偿涉及的数额一般都比较大,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上百万,补偿标准的细微差别都会影响失地农民的较大利益。 2、在当地受关注度高、主要当事人甚……[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