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在符合《公司法》以上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需要股东会同意,发起人之间转让股权,要按照您们公司的章程规定进行,办理工商局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工商局股权变更手续时,工商局有时要求提供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同时,公司的股东名册也要作变更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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