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也可以直接咨询 河南律师:刘兆庆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相关阅读:
商事仲裁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纵观中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未见涉及商事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由此,依照《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商事仲裁时效适用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更多]
商事仲裁申请书怎么写有效范文二
商事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 2.支付 违约金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 仲裁费用 。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XXXX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