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成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其条件之一就是其中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个人承包的用人一方是自然人,不具有用工权,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不具备认定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和劳动者之间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同时,二者之间也不存在雇佣关系。从表面上看,个人承包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因为个人承包从承包人某建筑公司手中承接业务后,为完成工程而聘请有关人员施工并支付相关报酬,符合雇佣合同的条件。但是,如果进行深入分析就会发现,个人承包与劳动者之间其实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作为自然人的个人承包与承包方之间的承包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建筑合同的效力,个人承包也不具备承包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那么,很显然,基于此承包合同而产生的所谓雇佣合同也自然不能成立。理由是,雇佣合同要成立,作为雇主就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否则,该雇佣合同就不能合法有效成立。个人承包不具备合法的承包人的身份,自己也只能视为承包方某建筑公司的一名员工。相应地,其聘请和雇佣的人也不能与自己形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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